报载,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近日就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因猪仔死亡上访,两次被投入精神病院。(8月10日《法制日报》)
按理说,把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必须过两道坎。一是得拿出证明;二是精神病院必须合法接收。可事实是,或先收入院,再鉴定;或不管有无精神病,都当精神病人治,导致“被精神病”的事例不绝于耳。于是,“精神病专政”从浮出水面到肆意泛滥,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到底谁有资格鉴定精神病?《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鉴定精神病要求,其他人都无权提出。否则,属于侵权行为。而刘刚没有被鉴定就被强行拖到精神病院进行医治,是“被精神病”,明显侵权,涉嫌违法。
事实上,熟知法制知识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何敢知法犯法?说穿了,违法成本过低。试想,像这样打压、摧残上访者的人,有多少因此受到了惩处?仅湖北的彭宝泉等人“出院”后,既没听说给予赔偿的事,也没听说处罚肇事者的事。像这样犯了法不给予惩处,实则是在包庇违法者,怂恿违法者。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行政暴力必然泛滥,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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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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