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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灿金:访民“被精神病”是法治之耻         ★★★
孙灿金:访民“被精神病”是法治之耻
作者:孙灿金 文章来源:齐鲁网 更新时间:2012-09-02 22:58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一纸裁定,似乎意味着打工者刘刚和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长达数年的“恩怨”已经到了“了结”的时候。在刘刚多年和临沂当地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8月10日《法制日报》)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被精神病”现象却屡有发生。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两次因仔猪上访两度被当成“精神病”收治。这非常可怕,一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就被随意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并限制了人身自由,谁敢确保这种遭遇不会落在你我的身上?

“被精神病”已成为笼罩在公民权利上的一道阴影。对于刘刚的问题,临沂市民政局也承认工作中确实存在纰漏。如,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并没有鉴定资质。但是,这并不影响刘刚被“强制治疗”。纵然其侥幸“摆脱”被精神病,也未必能自证清白。首先,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专家说了,“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而治愈的标准就是承认有精神病……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其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关部门之所以将刘军放了出来,早就做好了应对之策。对于刘刚“被精神病”的过程,答复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经治疗,刘刚的病情逐渐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康复”。病例上记载,“……患者本人自愿放弃救助,要求自行出院”。刘刚还得亲笔留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表示感谢”。

信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与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违法干预、阻拦。《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虽然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是,黑格尔说:“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临沂荣军医院依照有关部门的“指示”强制收治访民刘刚,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却私人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难道“官权与民权”的博弈就只有这一“血淋淋的现实”吗?难道把“刘刚们”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就能把问题掩盖起来吗?如果真能把问题掩盖起来,是否也太恐怖了。这不但是对宪法的亵渎,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悲哀。如果不能加以制止或根治,必然会出问题、大问题。

(消息来源:齐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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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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