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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工罗建明五年讨不回加班费         ★★★
广州劳工罗建明五年讨不回加班费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05-06 00:27

今天(2009-5-5),在广州的外来劳工罗建明来到广州市中级法院门前,举起事先准备好的牌子,抗议法院枉法裁判。据罗建明告诉民生观察,其实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天到广州中院举牌抗议了。

 

罗建明是湖南株州人,2004年6月,罗建明进入到广州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打工。罗建明说公司经常加班,一干就是十二个小时。公司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加班时间如果无法调休,就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可事实上,在随后的时间里,罗建明既没有被调休,也未获得加班费。

 

2005年3月14日,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与罗建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支付此前罗建明的加班工资,共计六百余小时,计一万多元。双方还约定,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加班工资支付给罗建明。

 

然而4月15日到了,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却反悔拒绝支付罗建明加班费。要这种情况下,罗建明于当年的4月19日向原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讨要自己的加班费。可在当年的六月份,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是,罗建明的申请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只支持工厂向罗建明支付2005年2月和3月的加班费。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罗建明在以前领取工资时,未提出加班费的问题,凡在其申请仲裁时超过二个月,都被认为超过了时效。

 

罗建明对此不服,他说上班期间他一直有和工厂交涉过加班费的问题,更何况他离厂时,厂方已书面承诺支付其加班费。为此,罗建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都判其败诉,理由均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罗建明不服判决,近几年来,他一直在各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申诉。2009年1月,广州市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有错,组织厂方与罗建明进行了一次协调,要求厂方支付罗建明加班费。可事后宝钢井昌钢材配送公司再次反悔,拒绝支付。罗建明找到检察院时,检察院说工厂不支付他们也没办法。

 

随后,罗建明继续在广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申诉,除了被推来推去之外,事情未再有进展。迫于无奈,罗建明选择了在法院外举牌抗议的方式。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5-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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