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朱兴银,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业主,电话:13631674802
被控告人:钟启旗,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 警号:051199。
被控告人:孟繁荣,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副所长, 警号:063823。
被控告人:李志强,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民警, 警号:066453。
被控告人:姜晓东,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刑侦队长, 警号:063853。
被控告人:雷 耿,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刑侦队员, 警号:068244。
请求事项:
依法追究五位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 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的涉案经过
1、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事实经过:
2005年3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开始在西乡劳动站旁打着“法律咨询”的招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大量散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名片,初步统计达30万张左右,对外公然宣称该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至2007年8月底,致使多达500多名外来工受骗,平均每件收费达2000元左右,合计诈骗金额达100万元左右。并有多家企业聘请其为法律顾问。肖美玲、肖晓长一面冒充国家事业单位,一面又在名片上冒用“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注册编号4403066014658,并伪造雕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企业印章,用以蒙骗当事人,作为骗取当事人钱财和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手段。并用此公章与不明真相的多家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肖美玲、肖晓长用非法所得在宝安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以上事实均有证据)。
2、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故意包庇肖美玲、肖晓长,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事实经过
(1)拒不办案:
2007年9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投资人朱兴银,将上述案情经过的《立案侦察申请书》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处理。其请求事项是:“1、请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及时搜查肖美玲、肖晓长的住所和办公场所;2、对两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办公场所予以查封。采取措施停止两被申请人使用作案诈骗的电话21010742、21094306;3、申请人协助派出所到西乡法庭及宝安区劳动局收集两被申请人的证据;4、立案侦察两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5、立案侦察两被申请人涉嫌诈骗罪;6、立案侦察两被申请人涉嫌招摇撞骗罪;7、请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两被申请人的非法所得给予依法没收。”信访科同志阅看后当日转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警号:051199)办理。钟所长阅后即刻交给姜晓东、雷耿承办。
2007年9月7日,朱兴银在共乐派出所作了笔录,详细陈述了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案情经过。
2007年9月9日,朱兴银将两位证人吴春、刘康伟带往共乐派出所提交书面证据和作证言笔录。吴春向派出所提供了肖美玲、肖晓长盖有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收款收据》和《协议书》原件,并作了证言笔录。派出所以刘康伟没有带身份证为由拒绝向刘康伟作笔录及调取书面证据。
2007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肖美玲、肖晓长两兄妹到西乡法庭,找吴春、刘康伟等20多位当事人收取案件提成费及收回盖有伪造印章的书面证据。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朱兴银到西乡法庭后,迅速打110报警,请求110通知共乐派出所出警抓人及在现场找当事人收集证据。
不可思议的是:在打110多次后,共乐派出所打来电话,要求朱兴银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带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朱兴银再次打110后,方有西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将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送往共乐派出所。
更为荒唐的是:肖晓长被姜晓东当场放走,故意给他提供毁灭及转移罪证的机会。后在朱兴银打110报警及强烈要求下,派出所才叫肖美玲打电话通知肖晓长来派出所作笔录。
2007年9月11日上午,朱兴银到共乐派出所索取报警回执时,问雷耿:“嫌疑人现在何处?”雷耿回答:“作完笔录后放了。”朱兴银要求派出所出警搜集证据时,雷耿回答:“不去!你自己告状自己收集证据!”
(2)督促之下仍拒不办案:
2007年10月10日,朱兴银在将《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警察姜晓东、雷耿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控告书》交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该控告书已早于2007年9月12日提交给检察院)的同时,又将该控告书各交了一份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和监察科。信访科于当日开了一份《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2007031),并写了一封信托朱兴银交给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次日,朱兴银再次到分局监察科,要求监察科的同志给钟启旗打电话,之后朱兴银将信访科的信件交给了钟启旗。钟启旗收到后口头上表示重视,但随后就扔到一边不管。
2007年10月13日下午3点左右,朱兴银通过打110后,警察将肖美玲带到了共乐派出所。值班领导安排李志强(警号:066453)承办此案。李志强面对朱兴银提供的大量的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及诈骗钱财的原始证据,认为肖美玲、肖晓长不构成违法,更不涉嫌犯罪;并以自己没法辨别印章真伪、公安机关的受理不等于立案为由,拒不听取朱兴银的意见,坚持将肖美玲在24小时内放走。值得质疑的是:朱兴银已早于2007年9月7日和11日分别向该所提交了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原始书面证据,但直至2007年11月6日,仍未对印章真伪作出鉴定和找相关证人调查取证。
(3)为包庇肖美玲、肖晓长,将刑事案件立为治安案件:
2007年11月6日,朱兴银请求分局监察科的两名干警一同前往共乐派出所督办。之后,共乐派出所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后得出结论:肖美玲、肖晓长使用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属伪造印章。同日,朱兴银向共乐派出所索要《受案登记表》。其内容显示:该案件被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的治安案件立案。拒不按照朱兴银的请求事项和提供的证据,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诈骗罪立案。更为奇怪的是:至今,共乐派出所仍拒绝对肖美玲、肖晓长处以拘留等强制措施。
其目的非常明显:以治安案件立案,然后不了了之,达到彻底包庇肖美玲、肖晓长的最终目的。
二、肖美玲、肖晓长已涉嫌伪造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
1、肖美玲、肖晓长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1)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上述事实表明:肖美玲、肖晓长以并不存在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 的名义散发名片,属“虚构主体”;接案时又以“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名义收案,属“冒用他人名义”;在其《收款收据》和《协议书》上加盖伪造的“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公章,属于“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
(2)其诈骗金额已达追诉标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肖美玲、肖晓长诈骗金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不仅达到了立案标准,而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肖美玲、肖晓长已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肖美玲、肖晓长不仅伪造了“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公章,而且在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和收取当事人的钱财时,公开加盖此伪造公章,并且已成功地诈骗了当事人上百万元的钱财。
三、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枉法案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上述涉案经过显示:为达到完全包庇肖美玲、肖晓长的目的,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将肖美玲、肖晓长涉嫌合同诈骗罪及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故意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的治安案件立案;在鉴定得知肖美玲、肖晓长所使用的印章属伪造印章时,仍拒不对肖美玲、肖晓长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存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朱兴银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钟启旗、孟繁荣、李志强、姜晓东、雷耿的刑事责任,并督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迅速侦破此案,早日将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绳之以法。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朱兴银
联系电话: .13631674802 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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