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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据名称 |
内容 |
证明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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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1 |
6月10日高院短信截图;6月10日二中院短信截图 |
高院短信:“已转相应法院”;二中院短信:发送(2026)京行终3983案号 |
1.高院在签收起诉状前即决定转办且无明确接收法院,未依法独立立案;2.两级法院间隔2分钟同步推送转办通知,二审案号用于处理一审越级起诉,案号使用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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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2 |
越级起诉EMS签收截图(6.11 08:06) |
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 |
越级起诉材料确实到达高院,收发室签收,但未登记立案;且收件时间(6月11日)晚于高院转办短信时间(6月10日),证明“先转办、后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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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3 |
6月12日二中院拒绝裁定短信截图;律师代理沟通记录;律师代理手续复印件 |
二中院短信:“徐琴的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代理手续已提交 |
1.二中院无法定依据的“相关要求”为由拒绝书面裁定,短信存在姓名书写错误(“徐琴”);2.法院明知有律师代理,仍绕过律师直接退卷;3.证实律师合理代理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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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4 |
完整维权时间线整理文档(更新至6.18) |
2026年3月18日至6月18日完整时间线 |
完整还原3月至6月两级法院持续拖延、程序造假、推诿不作为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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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5 |
6月6日向二中院催告出具裁定书EMS底单及物流截图;6月7日二中院签收截图 |
6月6日寄出,6月7日签收 |
证明本人此前已书面催告法院出具法定文书,法院签收后未做任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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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6 |
6月18日12368通话录音完整文字稿(工号1009)及电话记录截图 |
接线员明确答复:“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两次确认);“我这儿查询不到,我帮你记录这个单号” |
1、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任何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2、高院立案庭从未正式登记本人邮件;3、接线员拒不出具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违反12368“来电必登、一事一单”统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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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7 |
6月18日《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复印件;6月18日寄件凭证,6月19日签收截图 |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EMS寄出催告函 |
证明本人在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当日,正式书面催告北京高院立案庭出具法定文书,并同步提出多项核心质询 |